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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批准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更新时间:2024年6月9日

目前,全沈阳市户籍老年人口187.4万,占总人口的25%,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测算,从2007至2027年,我市老年人口将从105万增至300万人左右,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加速,养老服务问题逐步成为沈阳市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而我国养老形式的基础为居家养老。如何为居家养老加强服务?沈阳市进行了诸多探索。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沈阳市人大报请批准《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报告,这意味着,沈阳将以立法形式,促进居家养老服务。

每四个沈阳人中就有一个是老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沈阳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关于《沈阳市居民养老服务条例》的说明显示,目前,全市户籍老年人口达187.4万,占总人口的25.12%,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测算,从2007至2027年,我市老年人口将从105万增至300万人左右,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加速,未富先老矛盾凸显,养老服务问题逐步成为沈阳市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居家养老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当前我国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破解养老难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沈阳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顶层设计还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养老需求,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养老服务人才短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低、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合理尚未形成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需求,各部门提供的社会服务。依据《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居家养老服务包括“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紧急救援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服务”“维权法律服务”。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

为高龄空巢老年人服务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在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完善与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逐步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综合监管和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保障需求。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人。探索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机制和其他激励机制。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住宅

加装电梯

不能满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应当按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新建居住区应当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政府、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宅加装电梯。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和区、县(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为80周岁以上老人

每月提供3小时免费服务

各级政府应当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0至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引导企业提供

远程健康监护等服务

通过设施保障、财政补贴、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水、电、燃气、供暖等收费优惠政策,依法享受税费优惠。鼓励建立物业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相融合的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防等居家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医养结合发展。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

鼓励、引导、规范企业和社会组织借助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技术,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健康监护、紧急援助、居家安防、家政预约、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缴代购等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得侮辱、虐待老年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研发和实训基地,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

侵害老人权益情节严重

可罚款1万至3万元

《条例》要求,确定服务补贴标准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评估制度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享受政府补助或者政策优惠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民政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可以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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